实践,大胆探索多元化评价选拔体系,积极推进高校选拔录取模式的改革。在“逐步加大对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的考查”的基础上,确定“积极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专业发展潜质的人才”为高校招生宗旨,积极探索以高考成绩为主的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首先,经批准的省属“211”本科高校可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划出一定招生比例,试行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测试相结合的多元评价的选拔办法。其次,一般本科院校招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标准,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新生的必要参考。再其次,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选拔模式。在实施各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高职高专院校可确定适当招生比例,不需要高考成绩,而依据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与院校测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招生。3级分层的高校招生制度突破了以往高招把高考成绩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有利于各类高校选拔适合各自办学定位与专业发展要求的人才,也有利于中学打破以往将高考成绩作为评价教师与学生唯一指标的被动应试局面。
民主决策提高方案的合法性
高考方案实质上是对高等教育入学机会进行分配与调节的规则体系,而合法性是指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高考方案若要获得合法性并被贯彻执行,就必须符合社会普遍的规范而被社会公众认为是公平、正义、有效的,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可与自愿服从。一项政策能否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取决于是否表达和满足了政策主体的利益需求。社会由不同的阶层、群体和个人组成,他们对社会资源分配有各自不同的诉求和主张,往往可能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为了实现社会发展与稳定,必须确定一个让各个阶层和群体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规则。
从本质看,高考方案是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利益博弈与协调的结果,作为高考政策主体的政府、高校、中学、招办以及学生、家长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中学方面重视高考对教育的导向功能,对高考改革的关注程度最高,要求高考改革能够减轻中学的课业负担、有利于组织教学以及提高各自的升学率;作为高考“用户”的高校对高考改革的关注程度最低,只是希望高考能为高校选拔适合专业特点的新生,但又尽量不给高校增添成本与麻烦;政府偏好高考的社会稳定功能,要求高考改革尽量减少社会震荡,以社会秩序的稳定为首要选择;学生及家长对高考公平、公正的要求很高,而且希望高考改革能为自己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高招方面则要求高考改革有利于高招录取简便易行,减少招生的人力、财力与安全成本。高考方案的形成往往是这5个方面利益达成某种平衡的结果,但中学方面与政府方面的力量实际上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