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这一中心工作,本着面向基层、服务妇女、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宣传动员、教育培训、争先创优、权益维护等措施,全面提高城镇妇女综合素质,引导、激励和动员全省各条战线广大妇女为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
二、目标任务
目标:营造更加有利于城镇妇女参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城镇妇女综合素质,促进女性人才成长;推动行业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
任务:
1.拓展“巾帼建功”活动的领域,向街道社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延伸。
2.扩大“巾帼建功”活动的参赛面,不断增加参赛妇女比例。
3.提高城镇妇女职业技能,五年内对80%在职的女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5万名下岗失业妇女进行创业就业等多种实用技能培训。
4.培养树立一批“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典型,五年内树立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300个、“巾帼建功”标兵150名、“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单位150个、“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活动内容
“巾帼建功”活动要以组织动员城镇妇女争当“巾帼建功”标兵和争创“巾帼文明岗”为主要内容。
窗口行业的创建活动要以提高女职工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树立行业新风、提供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
生产型企业的创建活动要以引导女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为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为主要内容。
个体私营、非公经济领域的创建活动要以引导女业主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争创品牌为主要内容。
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创建活动要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廉洁奉公、积极进取、务实创新、争创一流业绩为主要内容。
社区的创建活动要以培养“巾帼志愿者”、加强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
四、评选表彰
(一)表彰办法:
1.“巾帼建功”活动分别在2009年、2009年、2010年进行总结表彰。
2.“巾帼建功”活动的表彰形式为“1” “1 n”的表彰模式。“1”指全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表彰,由省人事厅审核后享受相应待遇。“1 n”指省妇联分别与各成员单位联合表彰。
3.省“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州“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省直各成员单位推荐,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经费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向省财政申请;省妇联分别与各成员单位联合表彰奖励经费由各成员单位自行承担。
5、对省级“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重复表彰。
(二)表彰范围:
1.“巾帼文明示范岗”表彰范围: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企业及经济社会服务实体等以女职工为主体的班组、车间、柜台、摊位等。
2.“巾帼建功”活动先进个人表彰范围:全省各条战线参与“巾帼建功”活动的城镇妇女。
3.“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单位表彰范围:全省组织开展“巾帼建功”活动的各级领导小组和各参赛单位。
4.“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表彰范围:全省“巾帼建功”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工作人员。
(三)评选条件:
1.“巾帼文明示范岗”评选条件:
⑴岗位成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⑵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目标职责清晰明确,创建措施得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