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
(一)护士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合格方能申请延续注册。
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考核结果不合格:
1.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考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记录的;
2.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4.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异地执业活动的;
5.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超过3个月(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产假等除外);
6.执业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
8.违反《护士条例》被行政处罚的;
9.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考评项目未完成;
10.护士注册时,因机构或本人执业范围限制指定考评项目未完成,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护士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护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通知护士本人。
(三)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组织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
(四)经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延长培训期一年,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
(五)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要求再次考核的,由所在单位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考核申请。经委托的定期考核组织再次考核合格的,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六)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七) 卫生行政部门将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记入《护士执业证书》,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七、定期考核管理
(一)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培训工作,开展省级和市级集中培训项目应提前申报,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项目上报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经省、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评定后方可组织实施。省级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市级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护理专业技术职称。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护士定期考核制度,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拟订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定期考核组织要规范考核档案管理,制定资料收集、文档保管及利用、专人负责等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做到考核项目、执业行为记录、考核结果的记录真实、准确,按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定期考核情况。
(四)护士所在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护士进行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以及不配合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定期考核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或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