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湘发[2009]6号),中共&&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湘纪发[2009]23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发[2009]6号)、《〈**市县市区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和〈**市市直工作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政绩考核实施细则〉》(*办发[2009]12号),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之中,服务“保二争一”的工作目标和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大局,努力开创我市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二)考核内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任务。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二是纪检监察工作情况。(详见附表)
三、考核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与全市的政绩考核一并实施。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结果评定工作。明确1名市纪委副书记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市纪委分管考核工作的常委任副主任,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监督检查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的主要负责人和各考核组组长任委员。监督检查室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
(五)坚持删繁就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五、考核计分
(一)分值设置
1、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各100分。
2、对具有特色或创新意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某一方面在内容、方法、机制、制度等方面别具一格,有创造性发展;创新性举措当年度普遍实行;成效明显),予以加分。
3、在省纪委、中纪委刊物(不含网络)上发表的1000字数以上的经验材料,或者在省、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典型发言的经验材料,予以加分。
4、纪检监察工作获得省、中央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表彰的,予以加分。
(二)分值折算(具体计分见附表)
1、党委、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0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40%折算;纪检监察工作(100分)计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分时,按60%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