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军事行政体系调整分析
衔制、义务兵役制等三大制度的改革,这在人民解放军建军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年 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等,为我军实行奖励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开放后,我军开始注重军事法律服务制度建设。
总政治部报经中央军委批准,确定在政治机关单独设立司法行政机构,由政治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军队司法行政工作。近年来,在陆军集团军、师、旅三级部队编设军队律师基础上,第二炮兵旅级以上部队也开始编设军队律师。在总装备部和海军设置国防专利、海事等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军队律师在支持军队首长和机关依法决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民事案件维护军队单位和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优抚保障制度也得到逐步改进。 年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年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关于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并于 年、 年分别启动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此外,我军还建立了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军人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
调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