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依法治军战略的确立,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也必须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此,中央军委采取多种措施,狠抓了以军事行政立法为主要内容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一是确立立法体制。军事行政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军事行政的国防法律,中央军委单独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军队各大单位制定军事行政规章,或军委各总部与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三级军事立法体制的确定,使军事行政立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是规范立法程序。根据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央军委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以及发布实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军队各大单位根据中央军委的条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实现了军事行政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三是设置军事法制专门机构。 年 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军委法制局,作为中央军委领导军事法制建设的办事机关和归口管理全军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直接对中央军委负责。后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四总部和各军兵种还编配了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本系统的军事法制行政工作。军队法制机构的建立及专职法制人员的编配,为军事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组织保障,标志着我国军事行政法制建设走上统一组织、协调发展的轨道。由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时期军队战略方针的确定, 年 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兵役法》进行了修改,新增3项条款。通过改革兵役制度,缩短了义务兵服此,立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改革开放以来军事行政法规建设的质量。
三、始终事行政法制建设受到极大削弱,军事法制工作陷入困境。 年浩劫,国家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军事行政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军队正常建设造成了重 年 把紧跟环境变化革新建设内容作为军事行政法制建设的立足之点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迎接新军事变革的挑战,提高信息化条件下诸军兵种一体化联合作战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有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法规就达多部。这一时期的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尽管还不够完善,但就立法数量、质量及内容的全面性、完整性而言,都是以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一批共同条令和军队部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军事行政法制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后期,受党内“左”的思想影响和 的干扰破坏,在所谓反对“教条主义”的斗争中,正规化、法制化成为这场斗争首当其冲的靶子,刚有起色的军日,中共中央重新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它在继承和发扬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总结充实了新内容和新经验,使政治工作的内容不断完善,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四、始终把完善军事行政立法机制作为军事行的能力,都要求我军军事行政法制建设必须立足于环境和形势的变化,更新建设内容,增加军事行政效能。第一,改进兵役制度,提高兵源质量。 年 月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一部兵役法,取消了志愿兵役制,正式实行义务兵役制。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年 月 日., 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此基础上,于 年 月 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完善了我国的兵役法律制度。其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役年限;专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