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实践
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和交出房屋的顺序,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安置房屋,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应高低层次搭配。
第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实行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应交款的50%缴纳。
第十二条 自公告之日到第四天起(前三天为宣传期),被拆迁住户十五天内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1500元;十五天至三十天内搬出者,每户发给搬迁奖励费1000元;三十天后搬出者不予奖励。单位户在奖励期内搬出者,参照住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条例》、《办法》、《细则》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安置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5平方米,每种户型面积之差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条例》、《办法》、《细则》、《规定》等规定,按《条例》、《办法》、《细则》、《规定》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办法》《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方案上报市、区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审批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综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