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政令畅通,根据《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市法制发〔2009〕1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单位的通知》(市法制发〔 〕7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原则,认真落实《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建设人民满意城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我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三统一”(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示范工作总体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夯实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经过努力,达到制作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公布,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三、主要任务
(一)区政府法制办要增配专人,负责对全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核,制定《西安市新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组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相关业务骨干,对规范性文件的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业务知识进行培训。(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
(二)对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制作机关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责任部门:各街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坚持“三不制度”。凡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以区政府或者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区政府办公室不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区政府领导不签发。严把“三关”:首先是合法性审查关。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政策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问题。其次是实用性论证关。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范事项以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既看出台文件是否有重要作用,是否能够促进工作和有利管理,又看出台文件是否便于操作和符合实际。第三是技术性纠错关。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的基础上,着重从技术角度对文件进行把关,主要审查文件的内容设置、条款结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从而确保规范性文件的严谨规范和整体质量。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区政府相关领导签署后,在区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公室)
(四)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制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按照办公程序提请审议、签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发文字号后,报区政府法制办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时,要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3份、电子文本1份、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交由区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对外统一公布;对报送材料不齐全或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