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负责人开据油票。任何人不得将油票转借他人和其它车辆使用。
(二)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车用汽油与公里数挂购,各车驾驶员如实记录车辆用油情况,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报局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费用、用油数量由车辆管理单位审核签字后定期交局财务结算。局办公室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汇报各车辆的用油、维修及其它费用。全年车辆维修费用、油耗明显偏高又无合理解释,或弄虚作假的驾驶员,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正式职工当年考核一律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考核奖。其中对油耗偏高的驾驶员,另从考核奖中扣除耗油超支部分油量油价的80%作为处罚(油价按全年最低价计算确定)。
(二)聘用人员视情况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全局车辆保险统一由局财务办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保护好现场,并报交警处理和保险公司备案,同时向单位车辆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车辆肇事后驾驶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单位车辆负责人提交事故经过书面报告。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肇事,造成人员伤亡、财物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所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由肇事当事人全部承担。并根据责任事故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车辆被盗窃,当事人要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报告局领导和办公室,同时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公务用车因保管不善,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参照市财政局公文条例执行,并追加当事人2000元一5000元处罚,同时当事人负责办理一切索赔手续,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二)未经批准私自用车造成车辆被盗、被抢,保险公司未赔足额部分,由当事人全部赔偿,并追加当事人2000元处罚,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赔偿款项统一交局财务室,不按时缴交应从工贷扣缴。
如当事人为临时聘请人员,没能力进行赔偿,由其担保人按照我局赔偿办法负责赔偿。
第六章 车辆登记
第二十六条 每日由局门卫值班人员登记车辆出入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除110值班车辆以外)需要外出的车辆,请车辆单位负责人第二天向局办说明原因。局办将对车辆管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节假日长假期间(五一、十一、春节等)对车辆(除监察车辆)进行封存,贴好封条,禁止动用车辆。
第七章 车辆配备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及豪华内饰,将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每年与车辆管理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局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于车辆驾驶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保证车辆安全和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