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 驾驶人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交通法规和规定,按章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对违反上述规定,违章违例驾驶而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排除,做到故障排除不过夜,上路行驶不带病。
任何人不得要求司机带病出车。因个人原因导致车辆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损坏严重的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必须检查车辆是否安全锁好,确保车内物品及证件安全,必要时带走所有行车证件和资料。
凡属乱停放被公安机关处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路边停放属违章行为而造成车辆损坏,由当事人负责修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公车从事营业性活动,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处分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遵守局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一)驾驶员平时要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无出车任务时,须在所在单位待命。无故缺勤或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按照局《考勤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派车的,责令待岗1-3个月,待岗期间发基本工资,井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通讯工具不通又无正当理由的,视情扣发当月电话费补贴。
(四)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局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搬弄是非,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事。
(五)驾驶员如休假、出差,应办理有关车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和其它原因,部门之同衙要调整车辆和移交车辆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由双方当事人到局办公室当面清点证件和确认车辆并填写移交车辆登记表。否则,一切责任由接车人负责。
第四章 车辆维修、用油、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加油按规定实行定点制度。采取择优形式,按照价廉、质好原则,由局办公室按财政部门要求,确定维修、加油点及保险服务商。
第十八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汽车维修厂在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厂家中选择维修,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卡,详细记录。指定维修保养点原则上不少于2个,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实行政府采购。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故障,确实无法到达指定维修点,当事人应报告局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就近检修。未经同意,在固定维修点以外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调换机部件(如轮胎等)。必须带回坏件。在外修理要有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都必须填写《车辆维修项目申报表》,由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对检查维修项目、内容等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所有车辆必须到局指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不准私自在外站加油。特殊情况(如公差在外)应事前报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在定点油站以外的加油站加油,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汽车燃油管理实行油票登记领取管理。
(一)每次加油前,车辆驾驶员须在单位加油本上如实填写加油数量、姓名、日期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