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车辆管理本着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车辆服务质量。
第二章 车辆调配
第三条 全局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监管与分散管理相结台的模式。
局机关、监察支队、监测站、环科所、环境信息中心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各单位分别派发,并实行以车定人、专人驾驶。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局主要领导配备工作用车,其他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
(一)局领导出差在外超过3个工作日的,其服务用车在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二)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必须用车的,由各处室负责人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在确保局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视情况调度安排。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信息中心部门的用车可自行安排,如遇重要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办公室可统一调度。各处室双休日加班或晚间加班的,原则上不安排工作用车,确有需要的,需提前告之办公室。
(四)非领导用车又未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凡私自出车者按《市环保局车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或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环境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车辆不得外借。
第五条 车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车辆应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公务车辆必须在局院内集中停放。值班车辆按要求待命,擅自不得外出。
(一)因特殊情况,个人确需要借用车辆,必须履行借车手续,并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其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车人负责,损坏车辆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驾驶员除缴纳车辆使用费每车每天人民币50元外,车辆使用者在全局通报批评。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车辆严禁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车辆,工作之余应严格在指定点停放。
第八条 各单位车辆需要出市境外的,需征得局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车辆驾驶
第九条 原则上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若专职司机不到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应指定有驾驶证且具备一年以上驾驶经验的驾驶员负责驾驶。
(一)局属车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包括家属)驾驶;因工作需要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征得局领导同意,方可驾驶,但必须持有驾驶证,且驾驶经验丰富的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交车人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未请示局领导同意,不准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证件失效和无关人员驾驶学习等训练使用。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车辆安全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局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司机学习安全知识,做到“三查一总结”(查安全观念、事故隐患、安全制度的落实,总结经验教训)。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