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办法
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有推进措施、有检查考核。做到有组织领导、有明确目标、有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乡镇党委书记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严禁将资金挪作它用。分管副书记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必须用于扶持和救助农村及社区符合条件的党员。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若改变用途。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并将剩余资金按筹集时的额度比例返还。须经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