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或参与越级集体上访。
5不能如实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或拒不接受家庭收入情况调查的
6对于因懒惰、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主观原因造成贫困的
7其他经研究不列入救助范围的
第六条扶持项目。对由党员创办的专业合作社或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党员营销大户、种(养)植(殖)大户、个体工商户等进行专项扶持。按照扶优、扶新重点扶持和一般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资金筹集。通过县管党费补贴和动员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农村致富带头人、职党员干部职工以及热心公益事业、关注社会发展的热心人士自愿捐款。力争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规模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采取分批募集、滚动发展的办法。按照资金来源分别设立全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2012年底。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采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办法。设立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专户。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党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发放。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产生的利息。
二)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每年年底申请县审计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全社会进行公布。及时了解掌握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同时。
三)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基层党委通报资金管理、运行、使用情况。
第四章 扶持和救助程序
第九条创业扶持程序:
一)党员个人向村党组织申请。上报乡(镇)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服务中心;经村党组织初审。
二)乡(镇)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创业扶持对象及项目;
四)获得扶持的党员必须按项目计划实施。同时要自觉接受县、乡(镇)两级的指导和检查;不能无故变更项目。
第十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对象填写《县困难党员救助金申请表》并附有关凭证;
二)党员所在党支部审查。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并由党支部在显要位置公示。
三)所在党委审核;
四)县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五)发放救助金。填写《县困难党员救助金发放回执表》
六)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资金发放
一)党员创业扶持金为无偿使用资金。扶持期限一般为1年。担保人必须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职人员。党员创业扶持金到期由各乡镇党委负责回收并存入专账。如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资金,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发放。借款人需提供1名担保人。按《党员创业扶持担保借款合同》执行。
二)困难党员救助金分别于每年七一和春节前夕集中发放。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每个乡镇救助对象不超过本乡镇农村(社区)党员总数的2%救助额度为200500元。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将农村党员创业扶持金和困难党员救助金管理使用作为提高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抓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