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督查管理办法
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建设及监管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防范和查纠并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县领导干部“无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国家公职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1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严重影响整体任务完成的
2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建设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4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及骗套专项资金的
5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私分财政专项资金的
6公开招标采购中。搞虚假招标的围标、串标。
7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有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