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二)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四)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