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点维修厂家要严格按规定开具规范、合法的维修票据。费用结算时。以便监督及结算费用。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结算清单。
第九条送修单位职责
一、切实加强车辆维护。并把车辆维修审批关。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二、车辆送修时超过规定维修限额的单次维修费1000元以上)单位需持维修申请表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三、车辆修竣后。司机和单位主管领导要同时在维修厂家提供开具的维修清单上签字。并负责回收更换的旧件。进行初步的维修价格认定。
四、如实填写维修项目。不得假报、虚报以免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五、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并建立车辆维修内部审核制度。将维护申请表、结算单及旧件完整保存备查。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第十条定点维修厂家职责
一、热情承接各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任务。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二、凭送修单位填写的送修单》承接维修工作。必须按照《合同法》和汽车维修行业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和质量检验制度。如承修车辆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与送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三、凭《送修单》维修。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否则一律不予承接。须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批。
四、严禁各定点维修厂家将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化整为零多次维修。违规者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五、严格把关。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和制度。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六、对可以维修的部件。损害车属单位利益。不得以换代修;不得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
七、各定点维修厂家财务部门须对政府采购业务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成本项目真实明晰。专人保管以备查阅。准确反映维修费用;对维修车辆建立定点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一条定点维修厂家服务承诺
一、保证修理质量。对承修的项目、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使用时间和行驶里程。实行“三保”具体标准依定点维修协议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出厂时向车属单位填写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人同意,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更换的部件免费维修和更换。注明出厂时间、行驶里程、注意事项。维修厂家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可以用旧部件,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部件。
二、保证修理速度。对送修单位所送车辆随到随修。小修不过夜。保证送修单位用车。急用急修。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
三、为送修单位提供提醒服务。免费调试检查。定期到送修单位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包括车辆年审、保险到期、驾驶证年审等;维修的车辆不发生材料费时。大修车辆必须做到四轮定位;根据送修单位需要免费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动力性能检测;免费提供技术咨询及车辆维护、保养、安全学习资料。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以热情、高效、方便、全面的报务满足用户需要。
第十二条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汽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到非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的单位。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定点维修厂家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