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车辆维修行为。强化监督。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供给的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单位推荐、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定。每年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一次。确定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
第四条凡纳入定点维修管理范围的单位车辆均应在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企业进行维修保养。新购置的车辆。
第五条定点维修厂家维修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维修合同期满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履约情况进行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七条维修程序
一、本地维修程序
1单次维修项目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车辆。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厂家起先维修。由送修单位填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
2单次维修预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大修)车辆。分析判断故障原因。政府采购中心认可后,维修前必须先进行入厂检验。入厂检验由车属单位、维修厂家、采购中心三方共同参与。确定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预算金额。并由送修单位填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送修单》经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进行维修。
二、非定点维修及异地维修程序
1定点厂家无法维修的车辆。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可批准到非定点厂家进行维修。维修结束后,由车属单位填写《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非定点维护申请表》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定点维修厂家无法修理后。单位分管领导在维修清单及发票签字,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加盖“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维修加油登记专用章”后,方可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支。
2车辆需异地维修或出差外地因故障需维修的必须在当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报帐时须持维修企业的维修清单及发票。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加盖“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异地维修加油登记专用章”后,无特约维修站的应尽量在当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方可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支。
县会计核算中心将依据本办法规定不予以报帐。严禁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家维修、保养(包括车身清洁维护、内饰修理等)车辆。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审核。
第八条资金结算
一、送修单位必须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车辆维修费用。
二、定点维修的费用由送修单位和维修厂家自行结算。月结月清。每月1日至5日由定点维修企业将上月维修费用清单(提供维护申请表、维修结算价格清单[统一格式]维修结算汇总表[统一格式、一式两份]维修合同、保修卡等复印件)分单位、分车号整理清楚报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各定点维修厂家要严格遵守采购中心核减后的材料报价。如维修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采购中心根据市场情况予以核增或核减。严禁各维修厂家无故高报材料价格及工时费。将按当次结算修理费用的10%-20%处罚,各定点维修厂家在申报时要说明涨幅情况并提供依据。发现1-2次者。3次以上者将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车辆维修结束出厂时。并就维修价格进行初步认定。定点维修厂家应当要求车属单位司机或分管领导在维修清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