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财政定额补助28万元。统一安排到县畜牧中心。定额补助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财政定补资金优先用于解决退休人员工资,确保职工工资发放。
其中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公用经费按年人均1000元包干;公安局经费按民警编制年人均6000元、非民警编制年人均1000元包干;检察院、法院经费按年人均3000元包干;其他单位按年人均600元包干。除上述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含第13个月奖励工资)和公用经费由财政全额包干。
车辆燃修费:县委、政府按每车每年2万元核定。其他科级单位按每车每年0.5万元核定。其他县级单位按每车每年1.5万元核定。
直接列入部门预算。政府办60万元,会议接待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县委办40万元。人大办、政协办各25万元(含两会经费)使用时由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相关单位。县委、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专题会议,由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追加预算。其他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费由单位自行解决,财政不予安排。
四、其它
第七条奖励机制。其中第一名奖励20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0元,乡镇完成收入预算的按收入任务完成百分比排名予以奖励。第二名奖励15000元。其余乡镇奖励5000元。超收的按超收额(不含上划中央和省级部分)10%提取奖金,用于奖励对财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奖励资金从乡镇财政超收部分中列支。国税、地税、契税所完成县上下达任务的以实际完成数剔除中央级、省级收入后按县级实得财力的1%给予奖励;同时实行增长分成奖,按县上实得财力,县级实得增收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县级实得财力的10%给予增长分成奖励,县级实得增收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提10%的奖金;财政部门视全县财政收支总体执行情况设财政工作奖,年终由县政府确定。税收协征部门的奖惩按正政发[2007]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协管工作的安排意见》执行。
第八条坚持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必须实行收缴分离。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上缴财政金库。交警队罚没收入全额安排补助经费,各执罚部门应上缴的罚没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开据缴款书。运管所按其收入的80%安排补助经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后,罚没收入及行政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金库,年终统一核算安排。其他部门按其收入的50%安排补助经费。
第九条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收支管理。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国土局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由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财政按其征收额的2%安排征收经费。
第十条全面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收支实行“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决算”和“收入全额上缴、支出专户核拨、财政全程监管”即:年初各执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本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建议数。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各单位的预算外收支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执行。年内因收入超收或其他确需变更支出项目或调整支出计划时。严禁未批先支或坐收坐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从严控制人员经费。严格定员定额。坚决按照编制卡核定经费,继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