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国土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执行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规定的利润率幅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商品房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囤积商品房。哄抬商品房价格或者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没收违法所得,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房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不按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由县物价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事项。以及受罚当事人对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办理也不予答复。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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