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经登记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及预售商品房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县房管局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并出具《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书》应先经过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由县物价局会同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开发成本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建筑项目收费等进行审核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成本审核认证结论报告及县住建局确定的条件。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经县物价局审核认证成本的县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手续。县房管局办理预售手续。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必须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县物价、住建和房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商品房预售价格。由县物价局牵头。控制目标内合理核定销售价格,与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监督。接受县发改、监察、住建、审计、财政、物价、工商、房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应经县房管局核定。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县地税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力度。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县国土局要加大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清理工作力度。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遏制房价过快增长。县发改、监察、住建、审计、财政、物价、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的价格监管。进一步稳定房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将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向县物价、住建、房管等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开盘前10日内。并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实价销售,不得随意涨价,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与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内容。写入预售商品房购买合同。应当作为对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的承诺条款。
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管局和县国土局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购买人可以将已预购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转让。明确转让人、受让人与预售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相关当事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向商品房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