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全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全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及登记、发证等工作。县房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各项调控政策。有效遏制房价、地价过快上涨势头,发改、监察、规划、国土、工商、地税、住建、物价、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听取县住建局的意见。应当向县工商局申请登记。县工商局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县住建局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住所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住建局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县工商局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
第八条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县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报县住建局批准。并经县房管局审查和备案后。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报市住建局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县房管局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进行初审。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每年向县住建局申请年检初审工作。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揽房地产开发业务。
一)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先确定项目、后开发建设”原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