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技术操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院前急救人员必须携带急救器材到患者身边。患者身边监护转送到接诊医院。出诊医生根据有关具体情况,现场对患者进行必要的询问、体查及急救处理。向接诊医务人员口头、书面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患者。院前急救过程中。填写《院前病情告知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签名并分别保存;患者无行为能力且无陪护人员时,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原则实施救治。
第二十条院前急救人员执行出诊任务过程中。应在接到指令、开始出诊、达现场、病人上车、送达医院、完成交接返回、达网络医院等时间向调度室报告。接受调度指令。并随时反馈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院前-院内交接患者时两方医务人员必须签署书面交接手续。并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保证院前和院内救治工作的连续性。各医疗机构不得借故拒绝抢救和收治伤病员。及时做好病人的收治和院内抢救力量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院前急救的有关文书按照附件《紧急医疗救援机构院前急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佩有国家统一规定医疗急救标志的急救服装或所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工作服。
第二十四条急救站急救车辆应当印有明显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
第二十五条急救站应建立急救车辆、医疗设备和通讯系统的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和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各乡镇急救室必须固定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急救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加强急救车辆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
第二十七条急救站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全县各急救站应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有效地展开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医疗救援预案。
第三十条急救站应建立调度指挥、急救医疗、网络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科研体系。不断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促进事业发展。提高工作效益。
第六章院前急救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120院前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执行。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
第三十二条120院前急救出诊各类收费。所收现金缴纳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工作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交费者开具发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县卫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