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设置、名称及隶属关系
第一条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县在县人民医院设置一个紧急医疗救援站(三级)命名为“县急救站”每个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含中医院)分别设一个紧急医疗救援室(四级)命名为“乡(镇)急救室”中医院急救室命名为“县中医院急救室”全县共设置10个急救室。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等不得使用“120电话号码、紧急医疗救援站、室”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条县急救站依托相关医疗机构设立。并接受县卫生局统一调度和管理。由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章 性质、功能和职责
第三条急救站由政府主办。向社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事业性专门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三级)急救站功能和职责分别为:承担全县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政府指令性院前医疗保障服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以及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任务。乡(镇)急救室(四级)主要承担属地日常急危重病人的院前医疗救护、监护转送和院内急救任务。
第三章 网络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五条县急救站和全县10个急室构成县急救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县城平均急救反应时间(接听呼救电话到急救车出发时间)3分钟。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边远地区可适当调整急救反应间期。各急救室要听从县急救站的调度。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急救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农村平均急救反应时间35分钟。
第六条全县急救站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站、室评审办法及其评审标准配置验收。
第七条紧急医疗救援标志。使用国际通用的蓝色“生命之星”标志。
第四章 机构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急救站设置必须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急救站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按照卫生部《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急救站考核、评审。按照《省紧急医疗救援分中心、站、室评审办法及其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县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分别对各自急救站进行业务管理。并接受上级急救机构业务指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院前急救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急救站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服务制度。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共同完成医疗急救任务。从事医疗急救的调度、医疗、驾驶、后勤保障等人员。同时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第十三条各急救站应当指定一名业务院长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必要专(兼)职的急救人员。以便统一调度。各急救室要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县急救站公布急救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紧急事件时。再按规定赶赴现场实施急救工作。县急救站在接到求救电话时应以尽快速度电话通知就近乡镇急救室先行做好现场急救工作。
第十五条急救站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
第十六条急救站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
医务人员认为患者病情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参考家属意愿。第十七条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专科”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院前急救人员的医疗行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