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认真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水土保持方针,切实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庄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城市建设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包括修路、开矿、烧制砖瓦、石灰、掏砂、建筑、勘探、建厂、开垦或利用地面、地下资源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省、市驻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组织必须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制度等。
第四条健全县、乡、村三级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巩固治理成果。
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领导小组,县水土保持局主管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仲裁、规划审议等问题,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具体履行全县水土保持日常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行政审批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三)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技术服务、动态公告;
四)负责对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处罚。调解处理水土保持矛盾纠纷;
五)负责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和管理。
六)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行使法律、法规及县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权。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土流失治安、刑事案件。
第五条 县级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阻挠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保持水土资源。应对在防治水土流失,水保科研、人才培养及科技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破坏水土资源和水保设施。
第八条 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防治水土流失,遵循“先批准,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经营谁补偿”和“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原则。
第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严格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涉及扰动地表及地下开采)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修路、开矿、建厂、城镇建设、大型电力企业、农林综合开发、林区大面积林木采伐等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书和生产计划、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同时编制和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发给《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才能生产建设和开发。县发改、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农牧、林业、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时,对必须取得却未按规定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