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扩大内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通知>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二条 购买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以下称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县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出售价格
第三条 城镇廉租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根据不同时期建筑材料政府指导价编制的决算,根据我县实际。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预决算,由物价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成本,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分年度审核确定,一次性定价销售。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等。
第四章 申请购买程序
应当由户主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 申请购买廉租房家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表;申请表由县建设局统一格式)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①《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②由社区出据。
三)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租房户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已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五条 廉租房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程序进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县建设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第七条 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购买一套廉租住房。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诉。
第九条 经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后。缴款比例,抓阄等方式确定楼层及房号,并按相应的比例实行楼层差别价格。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的房屋交付后。
第十二条 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与县建设局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