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重大督查事项。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四)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县政府督查科要写出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督查督办情况,并以《政务督查》形式进行通报;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督办意见,向承办单位下发《重新办理督办事项通知》
五)对不按规定办理、落实不力的督查组向县政府提出通报批评的建议;督查中要责令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副县长、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无故拖延、久督不办的单位。
第七条政务督查的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督查科受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委派。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促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督查。
三)对督查督办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局向县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四)各承办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八条政务督查实行责任追究
作为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县政府将政务督查结果纳入县直及省、市驻庄单位部门经济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进行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全县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的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追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
二)作风不实。造成工作被动,或无人为不可抗因素,不按时间要求完成,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三)拒不执行督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的
四)督查组就同一事项发出两次(含)以上督办通知的
五)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违规插手招投标的
八)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九)报告工作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的
十一)因工作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未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的或者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不作为、乱作为。
十三)牵头单位不牵头协调。服务单位不积极服务,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四)故意刁难、拖延。
十五)违反限时办结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十六)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属垂直管理的单位。商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