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敦煌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散客,乘坐旅游客运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点),按固定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它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一日游”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旅游客运车辆;
(三)有依法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四)有固定的旅游车辆停放地;
(五)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运手续,并经旅游和交通运管等部门审验合格,批准允许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
(二)车况、车容、服务设施及其它技术要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三)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四)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或悬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及旅游、交通运管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五)改装使用天然气瓶的车辆,须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经运管部门确认加盖油改气印章。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旅游和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三)营运活动中必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市旅游局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
(四)着装统一,文明服务。
第八条 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首先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旅游局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旅游局颁发统一制作的一日游标志牌,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由旅行社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一日游”标志牌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活动。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游览线路内容;
(二)实行明码标价;
(三)使用合法、有效、统一的税务发票;
(四)公开旅游、运管、物价、工商、税务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