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砂石、土方、水泥、钢材、木材、空心板、沥青、油毡、灰条、煤炭、煤渣等建筑施工材料。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弃渣及其他废弃物。
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土方、灰浆、煤炉渣等未使用容器装载或不能进行集束式包扎、密闭的材料。
流体建筑材料是指水、油料、泥浆等呈液态的材料。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是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环卫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过境公路、风景名胜区以及市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供排水、市政、电力、供气、供热、民政、人防等部门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可先根据情况按照各项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但事后应补办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手续。
第六条 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运输、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运输、清理条件的,可委托市环卫部门清运,并缴纳清运费。
第七条 凡进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申报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计划,在缴纳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并取得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八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应持有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核发的准运证。准运证应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使路线、运输时限及有效期限。
第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地点暂定为(安敦公路114公里+500米南侧1公里处)市政府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准运证。
(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存放和进行清运前,必须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对车辆槽帮和车轮进行检查,确保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妥善严密;运输车辆车轮干净,不带泥沙。
(四)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其所装载材料、垃圾不得超过车辆槽帮,车厢顶部必须使用篷布密封、覆盖、包扎,不得使用遮阳布、彩条布等其他物品替代篷布。
(五)运输流体材料、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泄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六)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出口处进行硬化。
(七)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在清运过程中,不得出现丢弃、遗撒、泄漏、飞扬现象。
(八)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九)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严格按照准运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运输,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