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参评资格。是个体经营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责任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责任区内随地吐痰、便溺的,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区内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区内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人不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对产生的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人超出门、窗摆摊设点的,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挂)标语、招牌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责任人在责任区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拆迁、建筑工地责任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责任人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拆迁、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责任人及责任区内擅自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向树穴、草地乱倒污水,致使树木、草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二)对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影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