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社、发改、 财政、民政、残联、公安、人口委、农办、扶贫办、监察、国土、审计、统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试点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要求,试点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和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负责政府补贴资金和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的筹集。
(二)市和试点县(区)编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三)市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试点县(区)的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整合资源。在县(区)人社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审核、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和统计报表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业务经办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负责参保登记复核和个人缴费的收缴上划等工作。在村委会、社区配备专(兼)职协管员,负责参保缴费工作。人员配备由试点县(区)政府确定,业务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试点县(区)财政部门做好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归集、审核和拨付。
(六)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民政、残联、人口部门负责五保户、残疾人、计生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的认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