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主体,负行政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
第三条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和监督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及救助对象。
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相应职责:
(一)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本辖区居民的救助申请受理,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2.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和思想动态,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4.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5.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救助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6.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并监督本辖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2.对上报的家庭收入情况逐项调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3.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抽查,征求、收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5.建立、更新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6.负责并监督本辖区救助对象救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7.对救助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形成详实的举报记录及调查处理意见。
(三)县(区)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