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督查落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三)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四)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形成落实合力。
(五)注重实效。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督查重点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三)市政府主要工作任务、重大项目的推进落实;
(四)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
(五)省、市列实事的办理;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七)上级领导或机关在督查、检查工作时提出的指示要求和办理事项的落实;
(八)省政府和市委转办的批示件、督办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落实;
(九)市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十)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
(十一)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具体督查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简化程序。
(一)立项。凡政府决定或领导同志批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归类分解,一事一项提出立项意见,列入督查事项,并编号登记。
(二)交办。督查部门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县(区)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及时将督查事项交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办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需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宜交给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督查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或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须呈主要领导审阅,并按要求和时限积极办理,不得延误。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商议共同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须如实向督查部门反映,由督查部门协调。
(四)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查部门须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特别紧急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专人跟踪催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应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员催办。
(五)审核。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后,须及时报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