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