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门户网站的全面性、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户网站是市委、市政府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网上服务的综合平台,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政策,展示形象,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推行政民互动,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筹规划、集群发展、资源共享、强化服务、安全可靠。
第四条主网站和部门网站统一标识、统一计数,。
第五条门户网站主站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办承办,各县(区)、各部门协办。市信息办负责主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各部门在市信息办统一规划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各部门可利用门户网站建站系统生成部门网站,确保主站和部门网站的资源整合。各县(区)门户网站建设方案报经市信息办审批后自行建设。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门户网站主站,市人大、市政协网站,各县(区)门户网站和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及中央、省驻平各单位建立的网站。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七条按照“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门户网站主站信息由市信息办负责审核发布,各县(区)、部门网站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发布。
第八条市、县(区)党政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及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有需求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组织上网发布。
第九条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信息;
(三)重大决策、重要政务、重点社会活动情况;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
(五)本地自然地理、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事业等相关信息;
(六)公众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服务信息;
(七)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的各类专题信息。
第十条门户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发布的各类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语言简洁严谨,用词准确恰当。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各类文体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规范。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章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的内容主要通过县(区)和部门报送、自行采编、网上抓取、栏目共建、网站链接等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市信息办负责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对信息更新的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单位按照《网站内容维护责任分工表》要求,分工维护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