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属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其费用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列支,费用分摊到户。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费用分摊到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房改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并进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使用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维修而无人牵头组织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或直接组织代为维修,费用从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分摊到户。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拨;
(三)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物业服务企业;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五)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持工程决算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维修工程付款凭证报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放备案通知书;
(五)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持备案通知书一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凭“备案通知书”和业主委员会通知将核定额度70%的所需资金拨付物业服务企业;
(六)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七)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工程决算书、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维修工程付款凭证报业主委员会审核拨付维修费用的25%,5%的余额作为保修押金,保修期满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