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情况公开管理办法
查结果适度向被举报人公开,署名举报的同时向举报人公开。
(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评议结果及整改措施,在参加评议人员范围内公开。
(七)其他需要在特定范围内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向社会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下发通告通报、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在本单位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文件、内部刊物、张帖公告和网站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干部工作信息,一般通过会议、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保障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发布干部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应加强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有效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评议和反馈制度,深入了解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受理信息公开过程中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干部工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应加强对干部工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不应当公开而公开、不按规定范围公开或发布失实信息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