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者,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费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