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全县农村人畜生活饮用水源。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县水务、环保、国土、卫生、住建、农牧等部门。对有关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生活饮用水源、水质和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生活饮用水源和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
第五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是集中取水的水源工程(如大口井、蓄水池)管理范围为取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外边线以外2530m保护范围为50200m
管理范围上游1000m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50100m保护范围上游10003000m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1501000m分散取水的水源工程(如在沟道取水)以水源为中心。
管理范围上游1000m下游及左右两侧各为50200m保护范围上游1020km下游510km左右两侧各为5001000m河道取水的引水廊道以建筑物的外边线为界。
并符合国家《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第三章水源防护
禁止下列活动: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
一)禁止在水源涵养林区内伐木、垦荒、采矿、采药和放牧。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河洪沟道、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
三)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其他农药。
四)禁止在水域及水源保护区内投毒、放毒。
五)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石棉、水泥、玻璃以及其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七)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八)禁止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九)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第四章水质安全监测
预防为主,第八条水质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原则。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配合县环保、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安全防护、监测、抽检化验以及水污染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必要的机构和水质监督设施。
各人饮管理所、灌区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蓄水池、大口井以及供水管道等重点供水设施的水质安全管理工作,县农村人畜饮水管理总站负总责。并分片划段,包干到人,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应确定专人,各受益区的乡、村。协助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