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实施水法办法》和《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年修正本)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及其建筑物、泵站、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庄浪县水务局是本县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所有水利工程设施。建立管理组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专管机构具体管理;以乡(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负责管理;以村投资为主及联户、个人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资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骨干工程组建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田间工程逐步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管护组织进行管理。
要加强对群众管护组织的指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发挥水利综合效益,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加强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落实管理任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县物价局、水务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核定供水成本。确定水费征收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管护措施,严格检查监督。
第三章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严禁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修坟、建房、修建鱼池、垦种渠堤、堆放废弃物。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改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兼作公路的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