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太京农贸市场、西口农贸市场、关子农贸市场、牡丹农贸市场、秦岭农贸市场、杨家寺农贸市场、平南农贸市场、汪川农贸市场、娘娘坝农贸市场、小农贸市场、大门农贸市场、苏城农贸市场、兴隆农贸市场、华岐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 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规定的限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等.且有2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烟草制品专柜、专区。
二)城区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农村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且有2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烟草制品专柜。
三)经营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经营的.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可降低合理化布局间距及经营面积标准;城区间距不小于15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农村间距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每人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1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2残疾人是指持有政府颁发的残疾证的公民。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办申请事项时.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零售点)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对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
四)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为起点周围100米以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提交以申请人姓名为户名的银行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会计事务所核准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单位)所有.房产系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明的同时应出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系租赁的.应当提交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应同时提交暂住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