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及跟踪审计内容:
一)审计水务部门和各乡镇是否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人均公平享有水资源份额的原则进行水权配置,有无超预算配水和超标准配水的问题。
二)审查各乡镇是否按县政府确定的用水程序进行逐级审批,乡镇、水务部门等单位有无违反规定乱批水权的问题。
三)审查水务部门和水管单位是否按收费标准收取水费、否存在乱收费、提高标准收费的问题,有无收费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以及收取的水资源费是否及时足额上解县财政。
四)审查电管单位是否按照乡镇批准的水权指标进行供电,有无对不符合用水审批程序的用水户供电的问题对超计划用电的用户是否及时采取管理措施
五)审查乡镇、村社和用水户是否执行县上确定的水电双控管理制度,否安装了计量设施和智能化控制设备,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对上述设备安装不齐全或运转不正常的否进行了完善。
第十四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方法:
一)查阅各乡镇水权配置方案以及有关水权配置的文件和会议记录。
二)审查基层水管单位轮次确认表、用水用电统计报表、用水用电量抄表卡和财务会计资料。
三)审查基层电管单位用电情况报表和各机井电表抄表卡。
四)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水井进行重点监控,对村社管理使用水井情况采取上井查看、抄表计算、走访农户等方式进行抽样审计。
五)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
六)实地查看并操作水电计量仪器仪表。
第五章审计处理
第十五条对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当年水资源分配方案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处理。
二)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违反规定程序使用水资源的由水务部门等执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当年超预算使用水资源且无法更正的由水务部门在下年度水资源配置中予以扣减相应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