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顺利实施,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县境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节水与增效并重、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并重”原则对水资源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运用跟踪审计的形式,分阶段进行。
第六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行为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成立审计工作组,制定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关应当成立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为审计组长、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具有工作经验的审计人员为成员的审计工作组。
二)制发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审计组成员、水务部门分管领导、各乡镇分管领导、乡镇水资源办公室负责人、各水管单位负责人及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有关人员。
三)乡镇、水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和书面承诺书,实施水资源预算执行现场审计。
四)草拟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阶段性审计报告。
五)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征求乡镇和水务部门(单位)对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的意见。
六)出具、上报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阶段性审计情况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报告县政府。
七)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全部结束后,应当向县政府上报综合性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乡镇、水务部门、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各村社用水者协会和各用水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水务、电力部门应当调派富有水资源管理经验的业务人员配合、协调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的对象:
一)水务部门分解下达水权配置情况、监控灌溉轮次水电量情况。
二)各乡镇水资源办公室落实水权配置情况以及审批水权情况和落实水电双控管理制度情况。
三)各基层水管单位基本水费、计量水费、水资源费收支管理情况和管理使用水权情况。
四)各基层电管单位按照乡镇批准的水权供电情况以及按照水电双控管理落实一井一表计量设施情况。
五)城乡人饮站、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用水者集体和个体,包括村社用水情况)供水和用水情况。
第十二条水资源预算执行和跟踪审计的范围是水资源分配使用年度。对基层水管单位水资源费、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的收支情况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