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人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一专三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要建立“一专三员”工作队伍,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专三员”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专三员”工作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选配任用。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由乡镇(街道办)1名在职在编公务人员担任,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由乡镇(街道办)包村(社区)干部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担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由村委会(社区)文书担任;若村委会(社区)主任或文书不具备协管员和信息员条件的可从村委委员中选配。
第六条 一专三员”基本条件:
一)勤政廉政,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按相关要求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有效落实。
第七条 一专三员”选配任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的确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拟任人员名单,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从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中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干,并将任用文件抄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任用,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一专三员”应自觉加强食品药品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掌握,定期不定期接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本乡镇(街道办)组织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发挥好宣传、举报和协管作用。
第九条 一专三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擅自泄漏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和当事人秘密;
三)不得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谋取私利;
四)不得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扣押物品、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布或证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六)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八)不得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一专三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