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不定期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县质监局应当加强对蜜瓜产地、名称、生产规范、质量特色、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蜜瓜的生产、销售应符合无公害生产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及农事记录等。
第十九条蜜瓜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或在2年内未在蜜瓜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质监局按法定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销其蜜瓜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蜜瓜专用标志并公告。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蜜瓜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用蜜瓜专用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从事蜜瓜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机密。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