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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工程,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设计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监理单位资质及费用收取情况;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实际;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规、合法,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产的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六)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七)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准备完成后,应将项目手续、项目资金情况报送审计局进行审核。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跟踪审计(重点项目)审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实施。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后,30日内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在告知后1个月内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大型建设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工作通知书的要求,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仿造或者毁弃。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应当由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