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的范围、项目一统筹范围:失业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各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及市属企业、市属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及县区属企业、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均按属地管理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及市属企业、市属非财政统发工资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和交费基数核定由市社会保险局直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和交费基数核定由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费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社保基金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二统筹项目:市对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享受项目,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单位按照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计征,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计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三征缴办法: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征收,并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交换网络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标准及享受项目
一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按照省上规定的标准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200元,抚恤金800元。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失业人员生前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供养1人发4个月,供养2人发8个月,供养3人以上发12个月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可免费参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按培训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300元、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每名失业人员不超过50元的标准,分别持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结业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和介绍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等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帐户。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代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帐户。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按市级统筹管理、分级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