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薪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责令建设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对工资支付监管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项目投资、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项目建设的资格。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时,人社部门、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拖欠数额,由保证金管理部门依法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把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相关规定,确保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企业、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企业、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制度,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未足额缴纳保证金而由工程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以及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