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结算管理办法
乙类药品费用由个人负担15%特殊检查和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20%其余计入医疗费总额。
第十条 住院费用的审核方法。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专门人员负责核算参保患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各种表格。医疗机构应配备微机对医疗费进行核算(软件由市社保局统一开发)市社保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医疗机构的费用审核情况,查看有关病历资料和询问参保患者时,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如发现问题,按服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服务协议确定的转院比例,确须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以及按规定在外地出差和休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症住院时所需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费用结算单和有关病历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凡经市社保局审核确认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上述办法报销。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确定专职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如发生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社保局扣除相应的违规费用。
第十三条 对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它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市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