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条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研究解决市政建设中的配套电力工程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出台由电力部门统一使用与管理的诸如城市电网工程建设配套费、户表改造配套费等相关资金筹措政策,以保障全市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城市中心区电力建设涉及的地下电缆工程,土建投资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电气投资部分由电力部门负责。电缆隧道(管道、沟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按电力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组织统筹建设,再交电力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电力客户动迁引起的电力设施改迁费用及原有资产的损失由引起方全部承担。
第八章电力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第五十条电力部门的架空线路搬迁(包括临时搬迁)后形成的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电力部门,运行管理维护由电力部门负责,对于废弃的电力设施由电力部门负责拆除。对于建成后的电力电缆隧道(管沟、管线)由市政建设单位交电力部门无偿使用,并委托电力部门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因市政或其他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凡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高杆植物,电力部门与权属部门协商后,可依法进行修剪和砍伐。
第五十三条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部门提请辖区政府责令所有权人限期拆除或者清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四条因重点建设确需调整电力建设规划,或者确需调整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及电力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电力部门的意见;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五十五条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辖区内高污染小型企业的关停力度,以减少对电力设施的腐蚀伤害,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
第五十六条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反窃电的工作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保证电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