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完成征地拆迁。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政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区域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青苗等补偿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超出电力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索要补偿费用,不得阻挠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调处,确定权属;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调处解决。
第三十五条电网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要协调发展,各有关单位合力配合,协商解决电网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各级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现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行为,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所在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电网建设过程中强揽工程、无理阻挠的行为。公安部门对盗窃工程材料、蓄意干扰、破坏工程秩序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大件运输、影响交通的城乡路段施工,建设单位应事前与公安部门联系,公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九条电力架空线路跨越铁路、公路、航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中心城区电网电缆入地范围
第四十条市中心城区电网建设与改造中,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美化城市的实际需要,按以下原则确定电缆入地建设范围:
1城市主干街道;
2繁华商业路段;
3主要广场周围;
4主要景点、景观周围;
5主干道交叉路口;
6走廊狭窄、架空线路难以通过,不能满足电网需求的区域;
7电网结构需要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入地的电力电缆路段应属于已列入城市规划中电力电缆入地的路段;电力电缆入地工程的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核。
第四十二条电力电缆入地工程涉及的道路、绿化恢复等工作由市政、园林等相关单位负责,有关规费应给予减免收。
第四十三条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协调,为电缆工程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电力部门按相关要求办理道路开挖占用手续,并规范文明施工、按期完成、恢复原貌。
第四十四条电缆入地范围内,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由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供电网规划,由道路建设部门依据规划,同步完成地下电力通道的建设。
第七章电网建设资金及规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国债投资范围内的电网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使项目享受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所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统筹解决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赔偿、施工环境保障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电网建设成本。
第四十六条电网建设项目作为城市规划市政外部条件进行管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建设占用费、道路挖掘新路加倍补偿费和建城区内树木砍伐补偿费(建城区外根据树木性质合理补偿,涉及对农民的补偿列入城建资金解决)等市(区、县)属规费。减收永久和临时占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缴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占用绿地补偿费。
第